| 各項單位: 信用部|供銷部|保險部|推廣股|會計股 介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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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》保險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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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A、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,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(92.06.12修正) |
| 一、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|
| 二、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|
| 三、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|
| 四、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,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|
| (一)自有農地者 |
| 以本人、配偶、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、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人面積 |
| 0.1公頃以上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.2公頃以上,從事農業生產者。 |
| (二)承租農地者 |
| 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(包括農、林、漁、牧用地) |
| 1.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從事農業生產者。 |
| 2.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,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.4公頃,其餘農地 |
| 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,訂有租賃契約,經地方法院公證者。 |
| 五、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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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B、農保加保手續及需備資料 |
| 一、國民身分證正本 |
| 二、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十日內) |
| 三、土地登記謄本一份(十日內) |
| 四、本人印章 |
| 五、本會存摺及印鑑章 |
| 六、申請人本人親自來會辦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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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C、確保您的保險權益 |
| 一、申請農保現金給付,請洽農會保險部辦理,不要委託勞農保代理人以免受騙。 |
| 二、殘廢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(指經治療後,症 |
| 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)身體遺存障害,經診斷為永 |
| 久殘廢;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,身體遺存障害,經診斷為永不復原。 |
| 三、不論是以自耕農、佃農資格加保,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投 |
| 保農會申報。 |
| 四、農保加保後,戶籍遷出里港鄉或與農地所有權人分戶、農地移轉、喪失等,即 |
| 喪失加保資格,必須重新檢具有關證件辦理加保,才能保障農保權益。 |
| 五、生育給付、殘障給付、喪葬津貼,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年內檢附證件,至本會保 |
| 險部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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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D、各項給付及申請需具備資料 |
| 共同要件 |
| (一)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十日內) |
| (二)農地地籍謄本一份(十日內) |
| (三)申請人印章及農會存摺 |
| 個別要件 |
| (一)生育給付:出生證明(正本)、流產證明 |
| (二)殘廢給付:殘廢診斷書(需治療滿一年) |
| (三)喪葬津貼:死亡證明書(與被保險人不同戶者,應另檢附戶籍謄本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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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E、老年農民福利津請領資格 |
| 一、年滿六十五歲。 |
| 二、目前參加農保,且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。 |
| 三、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(如中低收入戶、老人津貼…)。 |
| 四、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,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87.11.13公佈生效 |
| 後,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,不得申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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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F、服務電話:(08) 775-2111 轉 1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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